员工不愿续约该怎么办
HR来信: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已在职10年。前不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该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便向其发送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并未明确表态,我们接下来应该如何操作?
劳动法专家柴文聪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由于劳动合同已到期,贵公司接下来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对此不做表态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贵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贵公司需要向该员工发出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书面通知是证明贵公司做到了告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次通知则是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在此建议贵公司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做出相应的决断。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局面。
“病愈未归”能解除合同吗
HR来信:2013年5月,我公司一员工在外地家中摔伤骨折需住院治疗,电话请假后公司允许其先治疗再补办病假手续。然而,该员工出院后并未补办相关手续。公司制度规定:“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在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在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公司视为严重违纪,以辞退处理”。于是,公司以此为依据,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久,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双倍赔偿金。请问,我们该如何应对?
专家回复:根据目前情况,贵公司很有可能败诉。
虽然该员工出院后并未回公司补办病假手续,但只要该员工在司法裁判中向相关机构提供了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或病假单,仲裁员或法官一般是不会因请假流程上存在瑕疵而判定其存在过错的。因此,贵公司极有可能被判为“违法解除”。而要推翻员工提供的医疗证明,就必须主张“员工出院”等同于员工“病愈”或“治疗结束”,或证明员工与医院恶意串通,但掌握这些证据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针对贵公司面临的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应对:第一,不承认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只是因为员工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所以也就没有发放其工资。采取此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使该案的前提条件归于无形,从而规避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但需要企业在裁判过程中就为何将员工社保与公积金账户转出、停缴做出合理解释。
第二,承认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可“违法解除”,而主张该员工伤愈出院后并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由于其“不作为”致使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采取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上述提到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举证上也相对较易。
企业可以安排年假串休吗HR来信:由于生产需要,我公司在南京的工厂可能会在5-6月份停产。如果停产期间,安排员工休息,可以扣除员工当年的年假吗?年假扣完之后,可否将员工次年的年假预支在下月休,或者将这一个月视为员工请事假,不发其薪资?
专家回复:如果员工有年休假的话,贵公司可以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若员工年休假已用完,可以安排员工用休息日的加班时间做抵充;如果加班调休时间也用完了,建议照发员工的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公司停产一个月的原因并非是由员工造成,而是由生产需要所致。按照上述法规,贵公司在停产的第一个月内应按员工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超过一个月依旧停产,公司可以按南京市的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若将这一个月视为员工请事假不发其薪资,是不合适的。
需要提醒的是,预支年假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根据这一条,企业是不能倒扣员工多休的年假工资的。员工多休的年假,只能视为公司对其的福利。
合同终止还要支付补偿金吗?
HR来信:我公司有位员工2010年入职,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行将到期,公司打算与该员工续订合同,该员工提出要么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要么就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按照公司制度,只可能与员工签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均不变)。如果该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否算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专家回复:若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双方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建议贵公司在得知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发送一份征求意见书,意见书中需要体现以下几点:第一,公司的决定(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第二,员工的决定(要求劳动合同期为两年);第三,询问(员工是否愿意妥协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第四,在意见书中保留给员工表达异议的空间(员工不同意签署三年劳动合同的话,就请员工写下原因);第四,员工签名栏(要求员工亲自确认)。这样一份征求意见书,可以作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果贵公司在没有这份材料的情况下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完全可以要求贵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届时将会因为缺少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