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定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一) 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交申请,逐级审批后方能准假(逐级审批程序见下表,下同)。紧急事宜(指突发事件、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应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事假当日不享受工资。
员工请长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和本人提交的病假申请,逐级审批后准假。因急病或住院不能到岗请假的,事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住院职工可委托亲属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病休时间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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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年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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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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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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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24个月 |
36个月 |
因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发给病伤假期间工资,发放比例按下表执行,不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以所在岗位的计件工资为基数,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按岗位计件工资最低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 |
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 |
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 |
不满5年 |
按60%计发工资 |
按50%计发工资 |
满5年不满10年 |
按70%计发工资 |
按55%计发工资 |
满10年不满15年 |
按80%计发工资 |
按60%计发工资 |
满15年不满20年 |
按90%计发工资 |
按65%计发工资 |
满20年以上 |
按100%计发工资 |
按70%计发工资 |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以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公司安委会出具的工伤证明,可按工伤假考勤。
2、工伤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若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员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后,公司可不再支付工伤工资,如公司已先期垫付的,员工应予以偿还。
(四)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时,给予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员工,另增加晚婚婚假12天。婚假均为连续休假,遇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不顺延。结婚后已生育的,未申请婚假的一律作自动放弃婚假(含晚婚假)处理。
2、婚假凭本人申请和结婚证,由工会女工委主任开具婚假证明,逐级审批后准假。
3、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地地方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不享受综合工资和奖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 丧假:
1、员工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均为连续休假,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丧假经逐级审批后准假。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不享受综合工资和奖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六)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双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行政管理部(劳资)办理手续。
2、探亲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照发最低工资,不享受浮动工资和奖金。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应发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另注:路费是指乘坐一般的交通工具和正常的线路的费用。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 生育假、哺乳假:
1、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必须在产期前15天休假,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产假作病假处理。难产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晚育),另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连续10天。在产假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在领取生育保险金的产假工资补贴中扣除。
2、计生假:各种计划生育节育、绝育手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休假,计生假期间按出勤考核。
3、哺乳假: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路程较远的,可适当另给往返时间,哺乳期至婴儿一满周岁,期间的的工资按其岗位计件工资的80%核发工资。
(八) 带薪年休假:另文规定。
(九) 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的;
(3)紧急事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
(4)假满不续假而不到岗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6)因违法乱纪受公安机关拘留的。
2、旷工扣减当日工资,并按相关制度处罚。
二、各种休假逐级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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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2天 |
3天~7天 |
7天以上 |
车间员工 |
班长 |
车间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总经理 |
班组长 |
车间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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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员工 |
科长、主任、经理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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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副职 |
正职 |
分管领导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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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正职 (或部门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总经理 |
三、各种休假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存部门办公室并由考勤人员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没有书面申请和手续不齐全的,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