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调控人员流失,有效办理离职事项。
2、范围:
适用工厂中方成员。
3、参考文件:
工厂系列规章制度、管理文件
4、定义:
离职包含:申请离职、解雇离职、自动离职。
5、权责: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离职的初审。
总务部:负责对工厂人员离职的复审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日方高级经理:负责对工厂人员离职的审核。
董事总经理:负责对工厂人员离职的最终核准。
6、离职规定内容:
6.1申请离职
6.1.1申请离职必须由当事人填写《辞职申请表》附件一,其填写内容务必正确,符合《员工手册》及工厂相关管理规定。
6.1.2当事人将填妥的《辞职申请表》交部门主任,再由主任交部门课长确认。
6.1.3各部门对申请辞职人员依据其工作特性可与当事人沟通看能否取得留用。
6.1.4经部门课长确认签署的《辞职申请表》交总务部人事课,由总务部人事课予以复审.
6.1.5《辞职申请表》经总务部签章后呈工场长审批,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成员辞职呈董事总经理审批。
6.2辞退离职
6.2.1 各部门要辞退人员必须由主任及以上人员填写《辞退表》附件二,辞退原因要求如实填写或另加详细附注。
6.2.2 各部门在辞退人员之前必须对被辞退人之工作进行详细评价予以即时记录,一般属被辞退是相当严重的过失引起;如一次性属不是很严重过失则必须先行书面处罚或发行《工作改善要求书》,经过人证事证记录且当事人屡教不改的前提下方执行辞退处理。
6.2.3 《辞退表》必须经由被辞退人签名,如被辞退人不签名而要进行辞退需有相关管理者或工厂工作人员做成书面事情原委记录。
6.2.4 该部门负责人对《辞退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后再交总务部人事复审,总务部人事复审采取正面或侧面调查进行;如该人员属可留用则向上呈报决定是否予以留用。
6.2.5经总务部人事调查属实签字后呈部门日方高级经理审批,呈董事总经理承认,总务部即予办理辞退手续。
6.3自动离职
6.3.1自动离职人员按工厂现行规章制度处理,不予办理一切离职事务。
6.3.2总务部对自动离职人员予以记录并收取其相关资料。
6.4手续办理
6.4.1总务部对经日方高级经理或董事总经理签认的《辞职申请表》,《辞退表》办理结算事务。
6.4.1.1办理手续时间为:上午9:00—10:30。
6.4.1.2离职人员持表向总务部退回公物。
6.4.1.3离职人员持表由总务部宿舍管理员签名退宿。
6.4.1.4离职人员持饭卡向饭堂管理员签认,上月个人餐费委托人员代领,当月工厂则不予补发相关餐费。
6.4.1.5离职人员提交工卡、《加班单》一同交总务部人事课。
6.4.1.6离职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后将《辞职申请表》或《辞退表》及饭卡再交总务部人事课,总务部人事课依此资料进行考勤结算工资。
6.4.1.7离职人员的考勤结算由总务部人事文员作成,由总务部负责人审核,呈日方管理员批准。
6.4.2离职人员在总经理批准工资结算单后到财务课领取工资,领取工资必须出示本人厂证,财务课发给工资当即收回厂证,再转交总务部人事课。
6.4.3离职人员一律在当日内离开工厂宿舍,行李放行条由总务部人事负责人、宿舍管理员一并签字,并注明离职出厂放行。。
6.4.4宿舍当值保安对离职人员行李严加检查,详细登记再予放行。
6.5离职人员档案由总务部人事课及时加以处理。
6.6资料保存
6.6.1《辞职申请表》、《辞退表》由人事课保存半年以上。
6.6.2离职人员考勤资料由总务部人事课保存三个月以上。
6.6.3离职人员工资单帐由总务部财务课保存五年以上。
6.6.4离职人员饭卡由总务部保存两个月以上。
7、附件:
7.1 附件一 《辞职申请表》
7.2 附件二 《辞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