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由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养老服务以外活动,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膳食服务。
此外,《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