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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激励计划(范本)

[日期:2013-09-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阅读:1583[字体: ]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
前言
1、本股权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2、本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虚拟股份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
3、本股权激励计划仅适用于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本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激励持续价值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公司员工;
(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同时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委员会(绩效考核小组替代),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董事会还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六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由各分管领导提名,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字认可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以上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权份额,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被激励对象的学历、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参考公司绩效评估后制定。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模式
第九条:公司有资格成为激励对象的员工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条: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10%换算成公司股权形式奖励给激励对象。
第十一条:本计划激励资金的分配模式为:将当年奖励资金总额分为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的比例为90:10;即期基金是指当年可使用的激励资金,分配到激励对象的具体金额根据激励对象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综合平衡确定;预留基金是指当年可用于奖励的基金总额扣除即期基金后的奖励基金,用于储备或支付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和岗位职务升迁员工认购和对后进入的经营人员进行期股激励的需要。
第十二条:本计划年度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权数额得到确认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薪酬委员会统一办理激励股权确权事宜。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每一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年度激励资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其启动的条件具体为:
(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5%;
(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
(三)公司当年如采用向其他股东筹资,资金到位时间较短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立即实施。
 
第五章   虚拟股权激励股权的归属方式
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实施之日起计。
第十六条: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正式确认后,核算股权激励资金,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和具体金额,给予发放。
第十七条:本计划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
第十八条:当出现激励对象职务提升、重大贡献或人才引进等情形时,可依据第十六条的原则对最终的激励股权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激励股权;当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由薪酬委员会收回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严重过失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薪酬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其所持股权全部或部分没收。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直与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按照本计划获授激励股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如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应将从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第二十三条: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第七章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被辞退或死亡的,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由薪酬委员会收回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按照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股权的转换比例确认相应股权数量。
第二十六条: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由其监护人代其持有,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八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计划将在下述条件下终止实施: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经营业绩未达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我国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出现无法预料的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三十条: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计划生效后,激励对象愿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同时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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