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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五要点,你了解了吗?

[日期:2013-04-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阅读:815[字体: ]

        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中发现,企业为职工参保时,有的职工不配合,不愿主动提供身份证等参保。劳动者自己放弃国家对劳动者最基本保障权利的做法,令人意外。通过对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行为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是他们对社会保险政策有5个不了解。

        一是劳动者对我国社会保险强制性的特点不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缴费基数并依法代扣代缴,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社会保险不采取强制性,而是采取自由投保的方式,那么年轻健康的劳动者就可能不顾老年、疾病等风险,而不去参加社会保险。一旦风险发生,他们就有可能陷入困境。

        二是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性质不了解。
        有些劳动者担心将来社会保险的根本权利得不到兑现,对政策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政策,属于政策性保险,是政府行为。而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为确保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一旦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造成保险费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支出就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的待遇不了解。
        部分合同制的农民工担心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停缴社会保险费后,自己承担缴费困难大,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情况下也就享受不了任何待遇,还认为自己以前的社会保险积累金也将化为国家统筹,从而不愿参保。2001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是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政策不了解。
        一些职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外地务工人员怕换了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不能转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五是劳动者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不了解。
        有的劳动者觉得单位给他们交纳社会保险费,不如把钱发到手里实惠。其实,即使拿到单位应为劳动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费用,对劳动者个人来说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了享受国家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权利,一旦出现因病致贫,因老致贫,因伤致贫等,风险只能个人承担。
       针对劳动者疏于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而出现的不参加社会保险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有的放矢做好解释工作,努力使社会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保持社会稳定,保证自己老有所养的重要作用,使之主动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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